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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濮阳“猪娃”事件背后缺失国家监护
公益中国 gy.china.com.cn  时间: 2015-07-10  责任编辑: 李艳娜

  当家庭监护缺失时 国家监护如何顶上

  北青报:对比河南濮阳发生的事情,您认为毕节留守儿童服毒自杀事件是否有其他的原因?

  宋英辉:无论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还是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强调了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儿童成长、健康、安全负有首要的责任,监护人承担着最主要的养育监管责任。在过去,一般未成年人都是跟着父母生活,家庭结构比较稳定,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社会结构相对固化,很少出现未成年人脱离家庭脱离学校的“真空”情形。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的转型,大量的农村成年人外出打工,产生了很多未成年人不在父母身边,或跟老人或跟其他亲属,或干脆无人照管的情况,儿童的家庭监护缺失和监护人侵权成为儿童保护的突出问题,也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最新出炉的《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显示,我国现有留守儿童6000多万,其中约1000万孩子一年见不到父母一面。在家庭监护出问题的时候,国家亲权的责任,也就是有关政府部门的责任该怎样体现?说到底,孩子是国家的而不是父母私人的。虽然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父母负有首要责任,但当父母各方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或监护能力有严重欠缺时,国家监护如何“顶上”,如何提供相应支持,甚至必要时替代家庭监护,就成了必须直面的新社会问题。

  北青报:父母健在,不尽责或不能尽责,子女又非孤儿却需要国家行使相关监护,依据何在?

  宋英辉:国际社会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一个最基本理念,就是国家亲权。中心含义是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有最终的监护责任和监护地位。当父母监护缺失,监护方式不当,或监护能力严重欠缺时,国家应进行保护性干预,国家干预的基本原则是儿童最佳利益。对于像毕节这样的留守儿童和河南濮阳受虐男童等需要特殊帮助的困境儿童,国家亲权则主要体现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及时直接提供或委托提供干预和相关服务上。

  北青报:完善的国家亲权流程如何体现?

  宋英辉:我们应该大力推动儿童保护政府职责的更大担当。应对前面谈到的各种儿童保护状况,在不同阶段应该包括儿童保护问题的识别、报告和干预、处置机制,政府的角色除了直接提供联动协调或监督管理,更多时候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门的机构提供评估、家庭辅导和处置方案,以及多样性的服务,严重情况下或通过法院介入来为儿童的最佳利益作出判断,在必要的时候还会剥夺父母的监护权,提供临时照顾、寄养、收养等替代措施。

  当然,一个基本的认识是未成年人最好的成长环境还是其家庭,所以应该以恢复家庭正常功能为首要选择。目前在我国,虽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政府部门,机关,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等等,法律上都有要求各尽其责,但从传统认识来说,养育孩子更被认做是父母的家庭的事情,与外界无关。所以欠缺国家亲权理念,社会,乃至政府就仍然会把养育子女之事当做家事少加干预。

  留守儿童服毒自杀已经不是毕节发生的第一次儿童悲剧,3年前5名流浪儿在垃圾箱生火取暖中毒身亡也曾引发社会关注。当地政府针对失学和辍学儿童有全面的盘查机制,甚至在留守儿童服药前也曾有人前往他们的住处进行沟通劝其返校,但是悲剧依然发生了。在宋英辉看来,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对于留守儿童并非不重视,而是没有做到点上,归根结底在于这种“帮扶”的非专业性。

  三年发生两起悲剧

  毕节样本有何启示

  北青报:毕节在发生五流浪儿垃圾箱取暖身亡的事件后,启动了“防辍 ”机制,对失学和辍学儿童建有全面的盘查机制。因此此次4名儿童因缺乏基本家庭关爱和亲情温暖,性格怪僻伴有早退和旷课的情形,早已纳入外界视野。乡政府、学校及教管中心已于2015年3月,将4名儿童列为“留守儿童”并建档,并进行过多次家访督促返学。有报道称,就在孩子们喝药前一个半小时,当地政府、学校等相关责任人,还去家里与孩子沟通劝其返校。为何最后的悲剧隐患并未化解呢?

  宋英辉:这恰恰涉及儿童保护的专业化问题。父母出走以后,发现小孩不上学,学校找过,邻居劝过,有关部门也去敲过门做工作……表面看,干预措施没有“轮空”,但事实是干预措施并未“奏效”。

  其实,这几个小孩在家里关起门不见人,这种“自我封闭”显示孩子可能有严重心理问题。这时候应该由有关部门和组织出面干预和解决这个问题,但老套的轮番上阵,有效无效去了就责任尽到的做法,显然没有起到预防和解决问题的作用。我们更应该深入了解儿童需求,依靠专业心理辅导人员或受过心理培训的社工去做这个沟通、去制订解决方案。

  很遗憾,因为没有专业的人员去了解、回应儿童的需要,所以虽然看上去学校、村委会、民政等悉数到位,但却出现了“好心没办成好事”的结局,这不能不让我们反思。

  北青报:现在当地至少有三名相关责任人被究责,您认为它能带给我们哪些启示?

  宋英辉:惩罚不是目的。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了这么严重的后果,相关责任人可能有的构成行政处分,有的构成民事责任,有的构成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法律责任,这个责任具体怎么落实却没有细化。比如说,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不与孩子一起生活,甚至失联的情况下,谁来进行督促管理?又比如说,谁来启动监护缺失报告制度?谁来启动督促履职程序?谁来提起“剥夺”监护权诉讼?谁来提供相关服务?谁来进行具体追究?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明确的细化。

  在预警、报告、处置保障机制有欠缺、联动网络零星化的形势下,无疑多个环节都有问题,迅速找出几名“责任人”顶雷,看似追责了、回应了社会舆论,但对未来儿童保护机制的建设,我们更需要仔细梳理分析,制订常态化、制度化的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一些零散分布在各个相关法律中,而涉及儿童保护职责的部门也有十几个。宋英辉认为,预防更多儿童侵害事件的发生,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还应该再设立类似于“儿童保护局”这样的专职单位,避免各个单位的工作接驳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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