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社会责任
法律专家:濮阳“猪娃”事件背后缺失国家监护
公益中国 gy.china.com.cn  时间: 2015-07-10  责任编辑: 李艳娜

  近日,河南濮阳男童刘洪波因长期遭受虐待与猪共处、至今仍不会说话的消息引发诸多关注。此事被媒体披露后,这名男孩被接到姑姑家中抚养,除了每月给予500元救助金,当地政府部门也表示将长期关注孩子的成长问题。

  这样一起令人瞩目的“猪娃”事件随着当地政府的表态和介入似乎是已经告一段落,不过回溯“六一”儿童节之后接二连三曝出的未成年人受侵害事件,从广东汕头姐弟被父母毒打致伤、贵州毕节4名留守儿童服毒自杀……事件背后这些家庭监护责任缺失引人深思。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挂职专家宋英辉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在他看来,当家庭的监护责任无法履行或履行严重不当时,国家应该积极干预,提供相应的支持、帮助,甚至是替代家庭监护的措施,这是“国家亲权”的体现。

  7月7日,河南濮阳有关部门针对男童刘洪波的情况采取了一些救助措施。经民政部门与刘洪波的姑姑协商后,刘洪波此后将由其姑姑抚养,目前已被姑姑接走,政府每月还将给刘洪波500元救助金,直至其18岁成年。

  宋英辉最近也一直在关注着这起事件的相关报道。宋英辉认为,幼童被亲生父母丢在一旁和猪一起吃喝拉撒睡,并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孩子的亲属、邻居、村镇领导不知情是不可能的,之所以没有人去主动介入,就在于很多人认为这是人家的家事,外人不便介入。

  十几个保护责任方

  儿童侵害为何难免

  北青报:河南濮阳的这件事,除了孩子母亲患病家庭贫困,您认为造成悲剧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宋英辉:我认为首先就是国家亲权理念的缺失、儿童保护政府责任的不落实。我们的“保护”的观念还停滞在旧有层面,如同社会公众意识还停留在父母监护人“负全责”。很多家庭没有正确履行或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在急需外力帮助而无法获得时,各种风险便落到了孩子的身上。

  北青报:仅仅在刚刚过去的这个月,就有很多儿童受侵害事件,父母监护不力或干脆充当加害者角色,您怎么看?

  宋英辉:主要还是儿童保护整体机制有缺口、不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事件反映的问题是方方面面的,家庭的监护,学校的教育,社会的救助,政府的支持……甚至孩子一个心理问题的处理,都可能影响孩子的安危,儿童保护各部门之间任何一个环节“掉链”,都可能导致悲剧的发生。这些儿童受侵害事件促使我们重新审视现行儿童保护整体机制缺失的问题。

  北青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我国对未成年人负有监管责任的“保护者”多达十五六个,据说是全世界儿童保护义务责任方最多的国家。您认为有这样一张“多重覆盖”的“保护网”,为何还不能“涵盖”奏效?

  宋英辉:的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八条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法律规定的虽然“广而全”,但具体责任落实上又面临“大而空”,也就是说,保护部门多并不必然代表保护全面。部门责任不明确,衔接不到位,服务缺失,这些落实问题不解决,河南濮阳的悲剧难免再演。

  发生在贵州毕节的4名留守儿童服毒自杀事件和河南濮阳男童受虐事件虽然情节有很大差异,但宋英辉认为两起事件背后的原因是相同的,即父母监护的缺位。宋英辉的观点是,当父母健在却不能尽到监护儿童的义务时,国家监护应当“接力”。当父母监护缺失,国家应进行保护性干预,而干预的基本原则是儿童最佳利益。

1   2   3    


国家机关 | 驻外机构 | 社会团体 | 新闻网站 | 媒体网站 | 地方政府 | 城市网站 | 地方网盟 | 友情链接 | 黄金链 全部>>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新闻网站联盟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