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大佬钟爱公益信托 |
公益中国 gy.china.com.cn 时间: 2014-05-07 责任编辑: 李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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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 需警惕“以公益之名”的信托 并不是富有公益性质或者公益目的的就是公益信托,现在行业好多以公益信托命名或者以公益信托作为宣传的,在我看来不是典型的公益信托,这样一种误导会导致我们以后对真正意义的公益信托很难接受。比如公益的问题,公开募集善款,这应该不是公益信托应该关心的内容,很多典型意义上的公益信托是私人或者家族特定的主体个体来设立,并不是让信托公司以公益名义向公众进行募集善款,这样方向错了,风险很大。 第二个问题在哪儿?并不是替公益基金会打理资产就是公益信托,如果一个基金会把现有的资产拿出去找信托去打理,这样适用税法上基金会的税收政策问题,并不涉及到公益信托本身的税收政策问题,这一定要理清楚。然后我们讲公益信托是指它设立时候是以公益或者以慈善为唯一目的信托,这个资产是锁定在信托里面,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再回归到私人目的里面去,除非在信托文件里面对此有所保留。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去检查一下中国大陆目前以公益信托推出来的产品,只不过是带着捐赠意义的私益信托。我们常常把一个非常好的概念作为舶来品进行宣传,但是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找夹缝去突围,最后扭曲成一种不伦不类的四不象,这是我们常常遇到的困境,其实我们现在很多舶来品都是如此,包括社会企业、社会资本投资等等。 因此,我们现在既然看到信托法上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公益信托,这是真正用意上的公益信托,我们就应当通过制度的完善使得这种意义上的公益信托能够落地生根。那是什么?首先设立的时候就是以公益为目的,这种公益可以是教育、文化,什么都可以,信托法里面对此规定很明确。第二,它的投资、它的受托人不见得是信托公司,因为信托公司投资理财在行,但是它对公益事业在行吗?真正的受托人是要类似于什么?公益受托人。然后它的投资理财功能可以分离出去,分离给信托公司,这个是可以通过委托关系分离出去的。如果这个做到了我们再看它收益的去向,它应该是投向一些公益目的,当然也可以投向特定的基金会,这是没问题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我们现在去理解公益信托,一定要看到信托的目的是以公益信托为目的,千万不要把公益信托跟投资公司的一些带有捐赠性质的理财产品混淆在一起,这是两个概念。 我觉得公益信托在我国落地生根有三个障碍。第一,我们说好像没有一个公益事业主管机关,但是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去解决,不见得通过立法去明确是哪个机关的事。第二个是在税收,中国的税制本身没有解决,信托适用什么样的税法没有解决,这单纯讨论公益信托的税收问题没有意义。所以如果要解决公益信托的税制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信托的税制问题,然后再考量公益信托的税制。第三个障碍可能就是公众以及我们的业界人士对于公益信托的陌生、对信托本身的陌生。所以这些障碍不被跨越的话,公益信托不可能落地生根。 观点二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 公益信托或可避免巨额公益支出压力 1998年我到美国学习,看到纽约就有1500多个公益信托,基本上都是遗产捐赠,委托人要立下遗嘱,明确这个信托用于哪些方面。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有一位舞蹈家,他遗赠这笔信托的目的是保护舞蹈演员的腿,那么这笔钱就会一直用于保护舞蹈演员的腿。 2001年《信托法》出台我们非常兴奋,其中第六章15条是关于公益信托,我认为到现在来讲它是立得住脚的,是比较先进和清楚。但是为什么12年过去了还没有落地,没有实施细则,没有人管?我们找了一些部门,无非就是“跟我们没有关系”。 中国的富人阶层作为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已经开始了解自己的社会责任,愿意为公益慈善事业贡献力量。然而,做企业难,做慈善也不容易;会赚钱并不等于会花钱。就在中国富人慈善方兴之时,因缺乏专业支持,问题麻烦也不少出现。其中比较典型,也是最冤的是陈发树83亿股权捐赠陷困境。另外一个例子,就是曹德旺捐35亿股捐,现在欠国家6亿多的税。但是如果有公益信托,这些事就很简单。 建立公益信托还有其他诸多好处,比如可以避免让慈善基金会成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而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基金会的资产赔不起,因为这个资产已经不属于你个人,而属于社会。还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年资产总额的8%,这意味着假如基金会拥有80多亿资产,年度公益支出必须达到6个多亿,达不到就属违规,而一个基金会一年要花好6个亿,谈何容易?公益信托基金的建立避免了基金会巨额公益支出的管理压力。 来源:公益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