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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校园捐赠 是公益捐助还是商业贿赂?
公益中国 gy.china.com.cn  时间: 2018-11-27  责任编辑:公益中国

记者得到的校服购销合同书及某校校服款资助收支表

■本报记者 徐辉

校服企业伊顿纪德在和杭州地区的五所学校签订购买校服合同时,以补充协议形式约定,企业拿出校服总金额1%~2%作为助学基金,用以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具体分配情况由买受方统一把握”。

根据这一补充协议,及一些相关细节:助学基金因资金性质的原因暂存放在学校指定的教师私人账户,截至发稿时尚存有部分助学基金未能放到贫困学生手里等,当地市场监管单位认定,企业涉嫌不正当竞争,而对其开出10万元“商业贿赂”的罚单。

企业负责人觉得委屈,并不认可监管单位的结论,认为其初心和主观目的是为减免贫困生校服款,是在做公益捐赠。企业的相关人员也对《公益时报》表示,将于近日正式提起行政复议。

有专家认为,对于企业的校园捐赠行为是否以“商业贿赂”的名义进行处理要慎重,否则,会挫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行捐赠的积极性。

这是国内首个因贫困生校园捐助涉嫌不正当竞争而提请行政复议的案例。中标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约定贫困生校服款减免比例,应该被定性为商业贿赂还是公益捐助,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监方:商业贿赂6万元

在2012至2018年期间,江苏苏美达伊顿纪德品牌,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中标杭州当地的18所学校。

为了承担社会责任,也为了符合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对于贫困等有需要的特殊儿童的校服费用给予免除的规定,企业同步和其中5所学校签订《补充协议》,公开约定对贫困生校服费用以助学基金的名义给予减免。

据企业了解到,这5所学校贫困生人数比例一般在1%~2%,所以企业将货款总额的1%~2%直接减免,不予收取。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调查数据显示,六年间5所学校贫困助学基金累计共62133.25元。截至调查完成,有2所学校的捐助流程尚未全部完成。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上述6万多的款项全部认定为“商业贿赂款”,并对当事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近日,《公益时报》记者看到企业和其中一所学校签订的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显示:出卖方秉承文明助学理念,对于买受方将给予购买校服具体总金额的2%作为助学基金,具体情况由买受方统一把握,在最终结算时与买受方结清。

企业与其他学校所签订的几份合同,除了额度是2%或者是1%的不同,与企业的签约方或者均是学校或家委会,补充协议上皆盖有学校的公章。

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是主要依据这“补充协议”,证明当事企业与相关学校约定给予一定比例返点的事实。《公益时报》从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这1%~2%的金额性质,是根据每个学校采购校服交易金额的大小依据一定比例形成,并不是一定意义上的公益捐助,学校假借订购校服的机会,行索取商业回扣之实。

企业:无关商业利益考量

在接到处罚通知后,该企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声明函做出澄清,强调其“校服捐助”目的是为了“让每个孩子都能穿上校服”。

声明函指出:“贫困补助基金和减免贫困生校服款,是我司在缺乏校服行业捐助指导规范的情况下,基于与学校及家委会的互信选择的普惠式、便捷的执行方式。虽然捐助流程不规范,并给地方执法单位造成了误解,但无关商业利益考量,更不属于‘商业贿赂’。”

在当时减免贫困生校服款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贫困生校服费用减免为何采用约定一定比例的的形式?企业相关人员告诉《公益时报》,在当地采取这种减免形式,主要因为企业不掌握各学校贫困生情况,而学校也无法预知新生中贫困生的数量,一般会按照往年比例进行预估。对于尚有款项并没有发到学生手中的问题,该企业相关人员表示:如果没有贫困生,这笔钱就预留,用作往后校服定购过程中需要减免的学生费用。

企业向《公益时报》提供了某一个学校“校服款资助收支情况”的详细的清单表格,以及有受助学生签字的数张“校服供应商受助学校困难家庭学生明细单”,以证明大部分学校的校服减免款已经用于有困难的学生身上。

《公益时报》了解到,尽管不少地方都鼓励中标的校服企业对学校少数贫困生进行校服减免,但是目前尚缺乏明确的制度和规范引导。各地采取的形式多样,政府财政拨款、企业向政府捐资、企业对学校捐赠等。但在四川、广东、河南出台的省级校服管理制度中,都有鼓励校服采购供应商按比例向学校贫困生无偿提供校服的明确规定。

专家:最好和公益组织合作

据了解,从2009年成立到现在,伊顿纪德始终致力于教育、公益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对3052所学校捐赠总件数超过13万件崭新的学生服。其中对整个浙江地区涉及的7个县市11所村小免费捐赠校服。“教育公益,我们一直在做。”企业相关人员告诉《公益时报》。同时,他强调,“那5所学校所占商业利益极小,不存在为了‘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而去用所谓‘商业贿赂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林律师认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有关商业贿赂的规定,经营者商业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在实践中,对于企业主观目的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要注意厘清“校园捐赠”和“商业贿赂”的区别边界,做到“不误打、不放纵”。

他认为,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应当充分考虑价值导向。在行政执法实务领域,对不规范的校园捐助行为,采取行政干预的手段进行适当的规范和引导,防止将不能完全归责于市场主体原因导致的不规范校园捐赠行为,按照商业贿赂予以打击和处理,以免挫伤企业界对校园捐赠的积极性。

公益专栏作家和社会公共政策评论家周健给《公益时报》算了笔账:“6年5所学校被减免校服款共6万多元,平均每年每所学校减免2000元。要说行贿,2000元的数目比较小,不足以达成某种目的,怎么会是行贿呢?

但同时,周健也认为,校服采购的买受方涉及学校、家委会、地方政府等,而减免又涉及诸多受助学生,实务形态复杂。要做好这件事,企业规范化与专业化的短板都还需要补齐。“如果企业在本次减免校服款事件中,选择和一家专业的公益组织进行合作,将减免的校服款直接打入公益组织账户中,同时,由公益组织对款项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情了。”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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