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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公安机关预防打击网络传销犯罪之我见
公益中国 gy.china.com.cn  时间: 2017-11-27  责任编辑:楚丹

2017年7月,公安部发布消息:近日,按照公安部统一组织部署,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广东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问题进行查处,张天明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了解,善心汇自2016年5月进入大众视野,先后共计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发展会员600余万,涉案金额数百亿元,是近些年来影响重大的涉嫌传销犯罪的非法组织。事实上,除了善心汇,近些年来涉及全国性的网络传销非法组织并不鲜见,诸如API、e租宝、泛亚、圣迪雅、美国GSM等等,这些案例,不仅涉案金额巨大、涉案群众众多,而且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甚至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作为一名基层派出所民警,结合本职工作、调查研究,现就网络传销犯罪谈谈个人的一些认识,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打击对策,为建立健全预防打击网络传销犯罪常态化工作机制提供参考。

一、当前网络传销犯罪的基本特点

(一)非法性没有改变。19世纪40年代起源于美国的传销,是一种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20世纪90年代初传入我国。传销在我国是非法的,早在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但是,各类传销组织及其非法活动并没有因此销声匿迹,相关新闻报道时有发生。新时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批传销组织纷纷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向更大范围、更深层级、更广人群蔓延扩散。和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一般更是没有真正的商品销售,但是按照传统传销模式、“拉人头”发展下线骗取群众钱财的本质没有变。可以讲,网络传销是传统传销的“升级版”,因此,它的非法性也没有改变。

(二)、隐蔽性不断增强。表现在:一是借助网络平台增加隐蔽性。互联网资源浩如烟海,公安机关想要在互联网数以亿计的信息中发现传销活动的蛛丝马迹可谓大海捞针。传销网站多以注册用户输入密码的方式才能登录,要不就是组建QQ群、微信群,进群者必须经过严格审核把关,而且常常是隔三差五的变换网址、QQ群、微信群等,也进一步加大了公安机关发现网络传销互动的难度。二是披上合法“外衣”增加隐蔽性。为了欺骗群众上当,不法分子手段多样、形式各异,在当地注册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设置规范内部组织机构,编造各种名目、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合法”掩盖“非法”,加之其发展下线“拉人头”的对象都是熟悉的亲朋好友,一般群众甚至监管单位很难发现。三是包装企业形象增加隐蔽性。他们以合法的经营主体为掩护,为了达到骗取群众信任的目的、非法敛财的目的,在宣传造势上不惜血本,有的请明星代言,有的请领导出面讲话,有的利用媒体报道宣传,甚至有的和“官方机构”联合,举办各种活动,制造“正规”影响,骗取群众信任。

(三)、复杂性十分突出。一是受骗人员构成复杂。涉及城镇离退休人员、农村留守老人、务工人员、个体老板、企业高管、高校学生、公务员甚至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等等,可谓各行各业,都有代表。目前,又向更广阶层、更广人员发展的趋势。二是内部组织结构复杂。网络传销本身借助了网络的科技含量高、辐射范围管、发展人员快等有利条件,又以合法企业“外衣为掩护”等,且犯罪触角触角不仅延伸到一般的产品销售、矿山作业、农产品加工甚至“资本运作”、“数字贸易”、“虚拟货币”、“慈善产业”、“新能源技术”、“高科技产品”以及“电子商务”等,五花八门,内部组织结构、运行体系十分复杂。三是调查取证十分复杂。网络传销组织及其活动的本身复杂性,必然导致行政部门监管、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十分复杂。表现在四性:定性滞后性、立案争议性、调查智能性、取证曲折性。此类案件的发生在开始时往往披着公司企业正常运转的合法外衣,案发不到一定程度很难定性、立案,案发后的调查工作也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智能化手段等,此外由于网络传销犯罪不受地域限制,且一般没有相关书面证据,导致事主的报案成本和侦查部门的办案成本都高于普通案件,调查取证一波多折。

二、网络传销犯罪高发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丰富多样、新情况不断涌现,在此过程中,虽然国家的法制政策相应不断完善,但仍然难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样一来,就为一些非法敛财、寻求暴富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用貌似合法的经营活动来达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也是在此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收入不断增加,不少群众手中有了一定的闲散资金,给网络传销活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二)经济社会转型期的浮躁心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复杂多样,尤其是“投机取巧”、“一夜暴富”的贪欲浮躁心理在社会各阶层中很大程度存在,而这正是传销组织、传销活动大有市场的必须条件。犯罪分子往往就是抓住了很多国人的这种贪念,以虚拟、虚假的高利润投资产品为诱饵,充分发挥网络资源丰富、联系方便等优势,把现实社会中“拉人头”的传销模式通过网络更加轻松自如的运行,吸引更多群众上当受骗。

(三)预防打击工作机制的不够健全。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经营活动,其主要监管部门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若其活动严重性、违法性上升到一定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后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侦办。而网络传销的重要渠道——互联网,其主要监管部门涉及工信、文化、网安等多部门。特别是,由于网络“无界”,跨县市区甚至跨国,在管辖权问题上,还有很多待完善的方面。由此,预防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互动需要多部门甚至多地区互通有无、加强协作。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相关部门、地区间协作机制的不完善,没有形成部门合力,影响了预防打击效能。预防打击网络传销犯罪,字面上经常讲需要多地区、多部门“齐抓共管”,现实中则经常是“谁都不管”。如果涉及到涉及跨国、跨境的网络传销犯罪,预防打击则更是难上加难。

三、打防网络传销犯罪的几点建议

面对当前网络传销犯罪高发的严峻形势,公安机关更是面临严峻考验。要预防和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要求每位民警在办理每一起此类案件时,都要对此案发生的特点及危害性进行研究,探讨总结形成预警信息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向社会发出警报,让人民群众提高警惕,以防上当受骗,对正在发生的此类案件,大胆揭发检举,及时打击,减少国家金融领域和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

(一)做好预警宣传工作,提高防范能力。大部分被害群众由于法律知识缺乏、投资意识薄弱,贪图小便宜之心的弱点,容易被犯罪嫌疑人的“高利润”所蒙骗。公安机关应该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如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大力宣传此类案件的欺骗性、社会危害性,增强群众的识别能力,从而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的继续发生。

(二)构建情报信息体系,完善信息研判机制。打击网络传销犯罪活动的关键在于及时掌握其犯罪情报信息。因此,经侦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掌握收集网络传销犯罪活动的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情报信息,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畅通和完善经济犯罪线索信息上报渠道。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早控制,从中排查出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隐患,为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对策、及时消除隐患,防患未然赢得主动权。另外,还应努力促使相关职能部门间建立起情报信息互通、交流机制共享,积极开展情报信息研判工作,密切关注经济领域发展变化和经济犯罪活动态势,及时发现经济犯罪新动向,作好预警和打击防范的应急方案,提高预防犯罪的主动性。

(三)加大打击力度,做好案后群众的安抚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要与相关部门配合,发现犯罪线索后应主动出击,积极提前搜集各种有关证据材料,掌握资金流向及犯罪嫌疑人去向,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一旦立案侦查,要迅速采取措施,决不能坐等群众上门报案。同时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传销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活动,对此类案件进行整治攻势,露头就打,形成打击合力,同时,要做好被害群众的安抚工作。要极力做好稳定民心的工作,此类案件被骗群众的涉及面广、人数众多,如果群众思想工作做的不好极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从实际的案件侦办来看,每一起案件都涉及几十人、上百人甚至数百万人。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一定把追赃工作当作头等大事,只有追回赃款发还给受害群众、才能稳住民心,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减少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江西上犹县公安局:黄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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