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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从等责到主责 西安司机称遭枉法办案
公益中国 gy.china.com.cn  时间: 2017-04-20  责任编辑:

 2012年9月9日,陕西西安。货车司机史军峰驾车行驶途中,一名过马路的小女孩玲玲(化名)在奔跑中撞上了行驶中的货车。事故发生后,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负有同等责任。然而,时隔一个月,史军峰又收到一份同样基本事实描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他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本来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交通案件,却因为两份不同结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开始变得复杂起来。自事故发生的那天起,史军峰平静的生活就被打破了。从事故发生至今4年多的时间里,史军峰每天就像生活在梦魇中一样。

事件回顾:小女孩横穿马路撞上货车后轮

2012年9月9日晚19点左右,史军峰驾驶着中型自卸货车沿王高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和平小学附近,他猛地感觉到在左侧观后镜里有什么晃了一下,通过观后镜他发现有一个小女孩躺在车的左后轮附近。于是,他赶紧刹车下车查看。

史军峰说,事故发生时一辆小轿车正与他会车,车上的人告诉他:“娃刚从720路公交车上下来,由北向南跑往过跑呢,撞你车上了!”

史军峰赶紧拨打120、110,并和赶来的小女孩家人一起把孩子送到医院救治,并垫付了7.9万余元的医疗费。

史军峰手指当年发生事故的位置 现已是西咸沣东新城服务大厅

当天,史军峰被交警李楠等带到长安交警大队王寺中队做笔录。在这里,史军峰先后共做了三次笔录。

根据《询问笔录》的资料显示,事故发生当天,视线良好,史军峰的行车速度大约是三、四十公里/小时。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10月9日出具的《王寺王高路9.9交通事故鉴定报告》。报告显示,史军峰当时的车速为33.7km/h,车辆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同时,交警对于碰撞的位置也进行的询问并根据现场情况确认。记录证明,事故发生时,史军峰处于正常驾驶状态,小女孩玲玲与史军峰车辆的接触点为左后轮。

事故现场概览照片:碰撞位置是左后轮

过后不久,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在此起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认定书》对于事故基本事实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有这样的表述:史军峰驾驶陕AK0830号中型自卸货车将由北向南步行横穿马路的玲玲碰撞,造成玲玲受伤的交通事故;玲玲在横过马路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史军峰和妻子李雪对于《道路交通认定书》的结果不服。

“交警已经认定接触点是左后轮,我的车在直线行驶的情况下,后轮怎么能碰撞玲玲?只能是身高超过车轮一半左右的玲玲奔跑中发现了车但已经收不住脚步,才向前仆倒撞上了车后轮!” 史军峰说。史军峰的妻子李雪说,这《认定书》与事实不符,在本次事故中史军峰应该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认定为同等责任。

史军峰说,办理此案的交警劝他:“小孩伤势又不重,况且你也有保险,就当照顾下小孩。”

听完交警说完,史军峰没再说什么就回家了。

事故的处理本该就此完结,然而,整个事件曲折离奇的“故事”也随着第二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现拉开了序幕。

责任被重新认定 交警:这是“上级”的意思

2012年11月,史军峰又收到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这份长公交认字(2012)第6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史军峰被判定为在与玲玲的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玲玲为次要责任。

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基本事实描述相同,只是在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的表述中增加了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两份不同结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史军峰傻了。他不明白一起交通事故,同样的事实,怎么会有两份不同结果认定书?明明是对方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自己怎么从负有同等责任又变成负主要责任了?

 

对方申请复核的理由与鉴定单位对事故车辆的鉴定结论对比

史军峰回忆说,当时负责此案的交警李楠曾告诉他,这是上级臧某的意思。史军峰第二天就找到臧某了解情况。臧某对他说,因为对方复议了,所以重新做了认定。而且人和车没有判同责的,都是以人为本,照顾弱者,让他不信就去交警支队问。

“这不是胡说吗?责任都在行人也判司机主责?” 史军峰很难接受这个判定和臧某的这种说法。他也想申请复议,却被告知复议只能申请一次,对方申请过后他就无权再申请了。

史军峰根据录音整理的和交警的对话

2016年3月18日,史军峰和李雪又找到交警李楠。

“他也认为我们冤枉,但他无可奈何。说是上头要撤销,谁能把人家咋样?咱就要按上边的意思办!”李雪说。

“前期,办案交警认为接触点就是左后轮,但后期交警大队在事故认定时就避而不谈,因为这直接决定责任划分!在后来的责任认定时,交警大队只说我将横穿马路的玲玲碰撞,而不说接触点了!更不提小孩跑起来碰到我车左后轮了。” 史军峰说。

无奈之下的史军峰先后向西安市交通局和交警支队提交材料说明情况,但都没有音信。

“就这样我被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没人搭理。”史军峰形容自己到处反映情况的过程。

伤残鉴定:玲玲需长期护理 现实中她可登台表演

2014年4月,长安法院下属的斗门法庭通知史军峰去西安市中院签字,说要做玲玲的伤残鉴定,摇号确定鉴定单位。史军峰签完字就被工作人员告知可以回家了,并没有参与摇号。11月,史军峰收到伤残鉴定结果,但鉴定结果中玲玲伤势的严重性超出了他的预料。玲玲颅脑损伤致精神发育迟滞属四级伤残;玲玲右侧肢体偏瘫,右下肢肌肉属于七级伤残;玲玲右侧脑脊液耳属十级伤残;玲玲颞顶部以及后枕部颅骨缺损属于十级伤残;玲玲右侧内外踝线性骨折属于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护理人数为1—2人。

书记员麻某给史军峰看了一份由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在2014年3月28日出具的精神鉴定书。该精神鉴定书中有这样的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玲玲,2012年9月9日的车祸导致其颅脑损伤,颅脑损伤后患有: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颅脑损伤所致中度至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其所患有的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颅脑损伤所致中度至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与2012年9月9日的车祸导致其颅脑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史军峰的妻子李雪看来,该精神鉴定书的结果与事实完全不符。李雪希望重做一份鉴定,但书记员麻某告诉他们重新鉴定的时效已经过了。“我们对此并不知情,为什么不在有效时间内通知我们?”李雪对此很是愤怒。

“按照这个鉴定,玲玲除了傻傻地坐着,还能干什么?”李雪说:“这鉴定太虚假了。”

史军峰认为,这份鉴定书的结论与精神鉴定书一样,均与事实严重不符。“玲玲自2013年9月就已经在闫十小学上学了。她不仅生活能够自理不需要护理,还能够正常上学,而且英语能考到85分,甚至还能参加学校的文艺活动登台表演节目!她与普通学生并无差别。”史军峰提供的拍摄的视频证实了他的说法。据2015年第二学期期末成绩统计表显示,玲玲的数学成绩是62分,英语成绩是85分。

史军峰对玲玲的伤残鉴定和精神鉴定的结果表示不服,就向西安市中级法院申请重做伤残鉴定。2015年7月西安市中院通知他去摇号重做伤残鉴定。史军峰摇到了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在和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咨询后得知,在精神鉴定结果不变的情况下,重做伤残鉴定也不会有改变。史军峰拿出玲玲在学校生活学习的视频光盘,想用视频证据做为鉴定的参考,但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不能接收,需由地方法院转交过来。当他到斗门法庭递交光盘时,无一人接收。

庭审现场:孩子吃了药就能唱歌跳舞

2015年11月5日,史军峰在庭审现场播放了包括玲玲表演节目在内的视频。没想到,玲玲的母亲矢口否认视频中的那个孩子是玲玲。

2015年11月13日,法院再次开庭。玲玲的父亲承认史军峰视频中拍摄的小孩是玲玲,但却拒不承认玲玲已经上学了:“(玲玲)只是在学校里面玩了几次。”

此时,法庭上的玲玲眼睛紧闭,在母亲和父亲的搀扶下出庭,问什么也都不回答。法官问玲玲父亲,为什么视频中的玲玲的表现和现在的状态相差这么大?玲玲父亲称,他在北京买了特别好的药,玲玲吃了就可以唱歌跳舞。

“当时,我们都被气乐了,法官也被弄得哭笑不得。”史军峰说。

当法官询问玲玲父亲,今天孩子是怎么回事?是不是没吃药?在哪里买的药?他回答,今天没钱买药吃了。至于在哪买的药一直答不来。

史军峰的律师问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小孩的这种状况和这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鉴定报告中的这句话具不具备唯一性?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精神鉴定书是本案的关键证据,无法回答这个问题,那是怎么出具的这份害人的鉴定书呢?”李雪说。

2015年12月8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决史军峰一次性赔偿玲玲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51.1万余元;判决华安财险陕西分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告22万元。

“我不服判决就上诉到西安市中院,并一再要求重做精神鉴定。2016年7月13日,西安市中院做出((2016)陕01民终2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2681号民事判决,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史军峰称,“但如果鉴定报告的结论不改,我想得到公正判决那是不可能的。”

“玲玲的家人,就利用长安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残鉴定书、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的精神鉴定书,把我家推进了万丈深渊!” 史军峰的妻子李雪说。

就史军峰反映的情况,记者联系到长安交警大队政秘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但直至发稿前,也未得到任何回复。

原文链接: http://www.peoplerail.com/rail/show-460-3221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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