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关注民生
青海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及大病医保筹资标准
公益中国 gy.china.com.cn  时间: 2017-03-01  责任编辑: 张雨荷

  中新网西宁2月28日电 (孙睿)记者28日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2017年1月1日起,青海省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月27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青海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为巩固青海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经青海省医改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该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通知》要求,将2017年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6年610元的基础上统一提高70元,达到680元。其中,个人缴费人均提高30元,达到154元;财政补助人均提高40元,达到526元。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州)县级财政各按80%和20%比例承担。同时,统一全省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参保城乡居民不分年龄段,统一按年人均154元的标准缴费。

  同时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标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人均50元提高到人均60元。

  此外,还调整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将青海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5000元调整为3000元,报销比例不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抓紧组织实施这次政策调整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认真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确定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及财政承担比例,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国家机关 | 驻外机构 | 社会团体 | 新闻网站 | 媒体网站 | 地方政府 | 城市网站 | 地方网盟 | 友情链接 | 黄金链 全部>>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新闻网站联盟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