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高层声音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相对突出 民政部谈困难群体看病难
公益中国 gy.china.com.cn  时间: 2017-02-22  责任编辑: 张雨荷

  中新网2月21日电 对于如何解决困难群体看病难问题,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今日指出,将重点推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衔接,合力减轻困难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资料图:位于河北邯郸涉县更乐镇东巷村的“健康小屋”里,来自该市第一医院信栓力健康小屋专家团队,正在为当地村民看病。 中新社发 翟羽佳 摄

  21日,民政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有关情况,解读民政部等部门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并答记者问。会上,有记者问:当前困难群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还相对突出,请问解决这一群体的看病难问题,民政部有何举措?

  蒋玮回应,“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确实是当前社会救助面临的非常突出的问题,也是当前脱贫攻坚战中比较艰巨的任务。2016年以来,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扶贫办等部门开展了广泛的调研,也深入了解了各地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情况以及我们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民政部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在共同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这一突出问题中间的托底保障作用。

  蒋玮指出,下一步,民政部将指导各地以落实刚刚发布的《通知》为主线,重点推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衔接,合力减轻困难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一是继续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工作。在继续做好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也纳入资助范围,确保他们都能够平等的获得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覆盖。

  二是提高制度的可及性。民政部门在这方面重点要做的就是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方面就是积极拓展救助对象范围,从既有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拓展到低收入家庭中间的四类人和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概念的提出以及把因病致贫的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应该说这是对医疗救助制度的重大完善,在救助对象方面是做了非常大的拓展,因为我们每一个家庭当遭遇到这种灾难性的医疗支出的时候、当遇到重特大疾病的时候,我们每个家庭可能都会成为潜在的因病致贫家庭,所以这个概念的提出是对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重大的完善。另一方面,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面也是刚刚介绍过的,对不同对象设定不同的救助比例,对同一类对象根据他的费用设定不同的救助比例,就是从突出救助重点对象这个原则出发、这个理念出发,按照分类、分段的原则来设置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

  三是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大病保险明确倾斜支付政策。其实在国务院2015年出台的《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里面提到,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对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的倾斜政策,但并没有明确,这个《通知》里面把这个规定更加细化了,明确的提出了怎么实施倾斜性支付政策,就是通过“一降一提一扩”,所谓“一降”,就是要降起付线,因为困难群众他和普通的居民有收入情况差别,目前应该说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设定都是以上年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来作为起付线的,对于困难群众来说,显然他的收入是达不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他来说,如果说他和其他居民同等享有一个起付线的话,他的准入是很难的,什么意思呢?他进入不了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了。所以首先,我们是要把起付线,针对困难群众要降低,确保他能够进入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一提”,适当提高在合规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一扩”要进一步的明确合规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我们在《通知》里面提出了这个工作要求,并且要求各地要将这些倾斜照顾措施纳入到当地的大病保险的实施方案里去,要予以量化、予以落实。

  四是要规范费用的结算。第一,要指导各地遵循“保险在前、救助在后”的结算顺序,区分医疗救助对象不同的就医情形,规范费用结算工作。之所以提出“保险在前、救助在后”的结算顺序,之所以要区分不同的情形来规范结算工作,旨在提升大病保险的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这是推动资金效率的提升。第二,加快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和信息共享,在发挥两项制度衔接互补作用的同时,努力让群众少跑路就能报销费用。也就是从便民的角度,方便困难群众看病就医。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国家机关 | 驻外机构 | 社会团体 | 新闻网站 | 媒体网站 | 地方政府 | 城市网站 | 地方网盟 | 友情链接 | 黄金链 全部>>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新闻网站联盟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