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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免除学杂费
公益中国 gy.china.com.cn  时间: 2016-11-09  责任编辑: 张雨荷

  央视网消息:据教育部网站消息,近日,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免除学杂费。

  《办法》全文: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

  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

  减免工作暂行办法

  一、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规定,建档立卡家庭也就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的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的认定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45号)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认定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时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四、残疾学生的认定

  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学生的合法凭证。

  事实上残疾但暂未持有残疾人证的学生,按规定应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需先办理残疾人证。

  残疾学生由残联负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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