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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新规彰显以人为本
公益中国 gy.china.com.cn  时间: 2016-04-28  责任编辑: 李艳娜

    上个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决定并即时生效,这标志着中央提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北京正式落地。新条例明确取消晚婚假,并增7天婚假,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新增配偶陪产假15天,新条例还对两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婚假、生育假等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做出新规定。

    计生条例相应调整

    前一段时间,曾有“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过去7天的晚婚假即将取消”的谣传。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上月在说明新条例修改情况时说,过去北京市根据国家授权,规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现在国家法律删除了晚婚奖励的相关规定,而这次条例修订中,北京市根据实际情况,将过去的7天晚婚奖励假改为7天普惠奖励假,加上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总长度保持10天不变,受益范围还从过去的晚婚夫妻扩大到全体夫妻。

    北京市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

    刘振刚介绍,从前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本市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新条例则规定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相当于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陪产假,取消了独生子女奖励假。

    刘振刚说,生育假制度应当在维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同时考虑社保基金及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力,并与现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续性。“主要考虑是,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空间。”刘振刚表示。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5个省份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延长产假的同时,15个省份也对男方休陪产假或护理假制度作出规定。其中,最少的陪产假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8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假或护理假15日。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假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假为20天。除了规定陪产假或护理假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新规更彰显人性化

    《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到,北京计生新条例施行后,将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仍可凭证继续享受一系列奖励和优待。包括,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光荣证之日起发至独生子女满18岁止;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等。

    待婚待育的“上班族”还关注——当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该如何休假呢?

    对此,北京市卫计委表示,“除法定婚假外增加的假期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婚假。“生育奖励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产假。“配偶陪产假15天”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产假。增加的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生育奖励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到,新条例审议中,有意见提出,新规中“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仍然可以申请生育,在法理上存在多次离婚结婚无限制生育的可能性,但新条例最终仍然保留了这一规定。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虽然在理论上存在这种可能,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仍在不断调整过程中,一部条例也不必要规范结婚生育的全部可能。结婚生育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完全可以通过经济、社会、伦理等其他层面的手段加以调节规范。这一规定更多考虑的是再婚家庭稳定和保护未育方初育权,保证一个新家庭能有属于双方的“爱情结晶”。

    新条例还对“两孩”之后再生育的三类特殊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是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这3种情形,由夫妻向双方之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经区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可再生育一次。

    新条例的多处修改与以往相比,更加彰显了法律的以人为本。 

    来源:慈善公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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