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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贫困家庭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
公益中国 gy.china.com.cn  时间: 2016-03-18  责任编辑: 李艳娜

  前天,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石狮市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保障救助对象住院、门诊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等所产生的医疗需求。该通知即日起施行,今后石狮8类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救助对象最高每人每年可累计获8万救助金。

  8类群体可享受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必须是具有石狮户籍的8类人员,分别为:1类,60周岁(含)以上低保对象、“三无”人员;2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含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3类,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4类,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5类,重度残疾人;6类,计生特殊家庭;7类,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等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8类,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石狮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3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

  救助的病种中,第1~4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不限病种,第7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5、6、8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等30多种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对象可医前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还兼顾门诊救助和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同时结合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方式,其中住院(特殊门诊)救助包括住院医前救助和住院医后救助。

  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救助对象,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和社会工作部(民政局)调查审核后,由社会工作部酌情给予1000~5000元的医前救助。第1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每年发给200元的门诊救助金;第3类对象按照福建省相关规定的标准发放门诊救助金。

  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

  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第1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城镇职工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含600元)的,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个人实际负担费用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再按90%给予救助。第2~6类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扣除上述减免或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含600元)的,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再按70%给予救助。第8类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扣除新农合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仍有困难的,个人负担部分按30%给予救助。第7类救助对象,其救助范围、标准、程序和封顶线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中,1类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救助最高为80000元,2~3类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救助最高为50000元,4~6类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救助最高为40000元,第8类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救助最高为20000元。

  住院救助申请要在次年2月底前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可本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石狮市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应在住院(特殊门诊)治疗的当年度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在住院(特殊门诊)治疗的次年2月底,仍未申请医疗救助的,视为自动放弃,医疗救助审批部门不再受理该年度的医疗救助申请。医疗救助金由社会工作部负责发放,将直接拨付到申请人所提供的银行账号里。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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