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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两会慈善好声音(六)
公益中国 gy.china.com.cn  时间: 2016-03-10  责任编辑: 李艳娜

  3月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慈善法正式出台已是指日可待。在此之前,让我们先看看两会上还有哪些关于公益慈善的声音。

  公益慈善行业

  郑功成:制定《慈善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慈善联合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郑功成指出,《慈善法》重在引导人心向善,让人们了解它,参与它,这是《慈善法》特殊意义和价值所在。制定《慈善法》通过慈善事业发展来塑造整个社会向善的氛围,这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他谈到《慈善法》修改有几个地方值得关注:一是慈善活动的范围,即扶危济困、救灾、捐献、推动教科文卫事业、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第二,依法成立慈善组织,然后进行慈善行为。在具体操作上,郑功成建议监管部门要把好五关。第一是登记关,要符合慈善宗旨的章程和相应的条件。第二是公募关,公开募捐是募的公众的钱做公益的事情。第三是税收减免关,税收减免是要考核和审核的。第四是慈善活动的运行监督关,如果在运行过程当中被举报,监管部门可进行现场调查,避免违规行为。最后是违法处罚关,慈善组织违反了法律规定,处罚对象包括慈善组织的负责人或法人。

  郭长江:进一步加强公益慈善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

  郭长江认为,壮大公益慈善组织的规模,进而提升公益行业的整体实力,并引导公众加深对公益的认知度,正是解决公益人才困局的核心所在。郭长江建议,完善公益行业收入保障制度,维护从业者职业尊严。在法律层面加强对公益从业者的薪资待遇保障。在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中完善对于机构管理费用、专职人员服务费用的明确规定,推动完善专职公益从业者的人事、福利、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增强公益慈善事业从业的吸引力。调整政府采购及相关财税政策,真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公益组织发展,改变公益服务“重项目和硬件成本、轻人力成本”的现状,承认公益组织人员投入含志愿者的成本,给予制度安排和保障。 他还指出,要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强化公益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以公益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公益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研究制定公益人才职称评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相关政策和标准,推动人才从其他行业向公益行业流动。通过有针对性的人力资源政策,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参与公益事业,实现公益领域的正规化就业,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的加入。就如何提升从业者的综合素质,郭长江建议,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设相关理论课程和专业学位,加快培养公益组织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各类专业人才。加强公益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加强规范化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设置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不断丰富慈善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周森:进一步制定政策和规范 确保慈善组织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慈善总会副会长、中国慈善联合会会员)

  周森认为,近期发生的慈善负面事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募款手段的规范度、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运作的透明度等,仍有极大的改善空间。二是我国的公益慈善组织和基金会从发展开始就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高度依附于行政权力和政府体系,这种依附型、包办型、封闭型的慈善体制使得公益慈善机构日趋衙门化和官僚化,弱化了应有的组织活力和公信力,甚至伤害了公众的慈善热情,对慈善事业的壮大发展形成阻碍。三是慈善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激励、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等法律框架尚未形成,很大程度制约了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为此,周森建议,当前要加快慈善事业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不断调整和完善涉及慈善事业的各类法规。首先政府应当从政策和制度设计上形成鼓励民间慈善组织发展的方案,为民间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同时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其建立和完善业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使用等制度,做到透明化和运作规范化。政府在培育慈善组织的同时,尤其要重视制定针对公益慈善组织行政管理的规范和标准,切实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此外,要以家庭、社区、学校、单位、商会等各类团体为主要渠道,进行有针对性的慈善法律文化宣传教育,传播正确的慈善文化理念,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贴近性、实效性。

  郭文圣:推动资助型慈善基金会的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副会长)

  如何要让信息闭塞的人都知道资助型慈善基金会做了什么、还能做什么?郭文圣建议,发展资助型慈善基金会,要将关爱留守儿童、关爱残疾人、关爱失独老人等各个方面紧密结合起来,共同发力,以增强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众的内生动力。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精准扶贫。为了杜绝隔靴搔痒、大而化之的“扶志”,要推动大量的社会组织开展扎扎实实、因人而异的“扶志”工作。因此,将来基金会要多资助这个领域的社会组织。郭文圣还指出,对公益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实质上是一种还权于民,让他们自主决定如何奉献社会,如何为政府分忧。政府部门要及时、到位地落实捐赠抵税等政策。如果能实现申办流程的标准化、便捷化,让公务繁忙的爱心企业负责人和身懒心懒的爱心人士能在捐赠后便利地获得税收优惠,基金会自然会有充盈的源头活水。

  张倩红:以慈善文化为引擎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郑州大学副校长)

  谈到慈善立法和慈善事业的发展,张倩红强调,慈善既是一种行为导向、一种道德境界,也是一种文化。而且慈善文化是慈善事业的灵魂,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基础性作用。慈善文化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它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播撒公益、拒绝功利的一种价值导向。慈善文化的缺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将来必须重视慈善文化的作用。慈善法草案第八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养公民慈善意识。” 至于在慈善文化普及方面,张倩红提到慈善法草案第八十四条有这样一段表述:“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及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审议通过后,应该从普法开始,加强宣传,提升全民慈善意识;各级教育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慈善教育,使之进校园、进课堂;学术界要重视对国内慈善事业发展状况、立法进展情况的研究,为相关事业的推进提供必要的咨询与借鉴。

  李欣蓉:互联网募捐分级制有待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明尚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李欣蓉认为,慈善组织因其具有公益性,应当享受募捐资格,这也是其区别于一般社会组织的关键要素。原二十六条规定两年的考察期,慈善组织只能在证明其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后才能申请募捐资格并不合理,慈善组织已经经过了登记和慈善资格认定的审查,就已经符合了开展公开募捐的条件。同时,部分初创期的慈善组织对公开募捐的依赖较大,不允许其公开募捐将严重危及组织生存,不利于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所以,慈善募捐两年考察期条件需有变化。对于互联网募捐,草案中还有一款规定:“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李欣蓉认为,对于互联网募捐,原条款根据组织注册的层级进行区别对待没有充分的理由。限定在省级以上登记的组织才可以自主开展网络募捐,将导致今后慈善组织申请登记都涌向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当前应该让慈善资源沉下去,贴近基层,这样规定会加剧慈善资源上下和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李欣蓉表示,已将完善慈善组织两年考核制度以及互联网募捐分级制纳入此次议案中。

  儿童

  陈爱莲:应制定《困境儿童救助法》统一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代表、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

  陈爱莲认为,在困境儿童救助各领域,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但多停留在宏观层面,缺乏实际操作性。同时,现有法律法规分割,难以有效形成制度合力,如残疾儿童权益保护在《残疾人保障法》中,儿童收养则包含在《收养法》中。目前,救助困境儿童的机构主要是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和救助管理站,其资金多源于财政,但不少地方财政能力有限,投入不足。在一些地方,困境儿童从发现到送达救助保护中心的网络体系还不健全,各单位间配合、衔接也不到位。她建议,加强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的法制建设,将零散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起来,制定专门、全面的《困境儿童救助法》,全方位涵盖困境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司法保护等各方面,并注重其可落实性。政府应加大对救助事业的投入,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发展规划,筹集专项资金,逐步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困境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政府在加大投入、切实履行救助责任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监管,防止侵犯困境儿童权益行为的发生。可在城镇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村委会挑选工作人员作为监督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规范的考核制度。民政部门也应监管参与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的民间福利机构,不仅要审核其开办资质,还要对其提供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

  罗宁:破解留守儿童难题需要多方共担责任

  (贵州省民政厅厅长)

  罗宁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威慑力不够。由于家庭原因,大部分留守儿童都是隔代长辈监护,而老人由于精力有限,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责任。国家法律对不履行或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或监护人缺乏有效的惩处措施。

  罗宁在调研中发现留守儿童出现了新问题,他们不缺衣物和粮食,缺的是亲情和关爱。今年两会,罗宁将提交一份关于做好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建议。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国家监护的概念,将政府保护职责从社会保护中独立出来;将“强制报告制度”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快家庭教育立法进程,通过家庭教育立法,让监护人知道如何正确行使监护权,提高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能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建议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公益性社会组织培育给予更多支持;媒体可以多从留守儿童自强自立方面进行报道,不宜给留守儿童贴上“可怜、自闭、孤僻”等负面标签。

  张静:性侵儿童案多发加大恶性案惩处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

  张静表示,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和猥亵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有着较大差异。事实上,如果没有聚众或当众情节,即便按猥亵罪从重处理,最多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如前述六个月女童遭性侵案件一审结果即为五年,实践中有不少仅判三年左右,这样往往不能有效惩罚侵害人。她认为,这类案件不是政府法律援助的绝对受理范围,其法律援助需要申请,但受到侵害的很多是流动儿童或者父母在外打工的留守儿童,由于离家距离远,不能及时取得经济困难证明,监护人在外难以了解情况、不能及时申请等原因,很难得到法律援助。张静还认为,应完善《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强对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另外,张静指出,应将性侵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纳入全国人大正在拟定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范畴,对生活困难、赔偿得不到执行或有医疗、心理治疗等需求的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给予专门救助。

  孟晓驷:完善婴幼儿照料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

  孟晓驷指出,目前我国0-3岁儿童照料形式相对缺乏,以家内照料和个体化照料为主。无论城市或农村,或者选择祖辈照料,或者选择父母一方(以妇女为主)放弃就业在家照料孩子。在城市中,雇请保姆在家照料的情况也十分常见。二孩政策的实施很可能使其中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放大。比如祖辈照料方面,不少祖辈年老体衰,照顾孙辈力不从心,且和父辈存在养育观念差异,往往催生家庭矛盾。雇请保姆方面,由于市场价格高企,不少家庭负担过重。主动辞职回家照料小孩的妇女,会因此失去经济上的独立性,也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基于此,孟晓驷建议,应出台组合性社会政策,完善0-3岁儿童照料体系,形成多元化的照料渠道,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比如,可以鼓励兴办公办及民营的0-3岁儿童照料机构,从资质和日常运作上进行严格监督,从政策上给予充分扶持。

  王战营:建议修订收养法取消数量限制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民政厅厅长)

  王战营建议取消《收养法》收养人应当“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条件限制。“这与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政策调整及其调整背景相衔接。同时,考虑被收养人是亲兄妹(双胞胎)等特殊情形,可以要求同时收养,保证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王战营表示,大量打拐解救儿童虽经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努力,仍查找不到生父母,滞留在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虽能够提供较为完善的物质保障,但无法替代家庭的呵护和关爱及充满亲情的家庭氛围。 因此,他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卖儿童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王战营还表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而我国《收养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排除了14-16周岁没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被收养的机会,建议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由14周岁放宽到16周岁。

  养老

  钱学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应做到两个一体化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西区委主委)

  钱学明表示,当前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即居家、社区、机构,以居家为主。三者的作用各有侧重,各有利弊。居家养老能满足老年人对亲情的需求,以及对原有生活环境的眷恋,但由于家庭日趋小型化,面对多位老人时难以为继。社区养老虽然能满足老年人对亲情的需求,但往往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很难提供令人满意的照料服务,更不可能提供医疗服务。机构养老可以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但往往远离老人熟悉的生活环境,缺少来自家庭、熟人、朋友的情感慰藉,严重影响老年人晚年生活与身心健康。在“养儿防老”的传统文化背景下,家人和社会也难以接受这种模式。他还表示,目前,即使是专业的养老机构,一旦老年人生病,仍然需要把老人送往医院。一方面老年人的家属仍然肩负着沉重的照料负担,另一方面医院的医疗资源过多被占用。养老与医疗的脱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养老机构的营利能力,不利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为了满足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应该做到两个一体化。一是医养结合,医院和养老院一体化。二是机构养老、社区养老与居家养老相融合,实现机构、社区与家庭三种养老服务一体化。

  毛雁俊:居家养老“精准”先行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新都市百货副经理)

  毛雁俊认为,以社区为单位的“医养结合”新型养老模式将会积极促进老年人社区医疗保障建设。

  毛雁俊建议,根据各、省市老年人群的卫生服务需求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等要素,对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进行合理的规划布局,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努力实现以社区为单位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有机衔接,合理调整其规模、数量和功能定位。鼓励养老机构就近与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委托其上门提供服务。同时,将部分社区医院转型为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直接转型为老年康复院、老年护理院等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此外,还可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开展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试点,探索形成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

  郭新志:建议推进“医养居” 融合老龄化服务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残联副理事长、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院长)

  对于老年人而言,郭新志认为,生活照料与医疗护理需求如影相随并与日俱增,而中国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自成系统,互不衔接,老年人的养老照料和医疗康复服务需求无法获得综合性对待。老年人一旦患病,就需要在家庭“六化”现象日趋严重的背景下,走“医养居”融合之路成为中国养老模式的必然选择。因此,郭新志代表提出以下建议:1、要增强环保意识,提供食疗药膳、自然顺势的科学生活方式。 2、加强医保政策支持力度,降低医保报销的制度门槛,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要列入医保定点范围。 3、推进医疗和养老机构“联姻”。4、整合各方资源兴办医养融合服务机构。5、注重医养融合方面的人才培养。

  高晓笛:建立专门针对听力障碍者的养老机构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聋协主席、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

  高晓笛建议建立专门针对听力障碍者的养老机构。高晓笛表示,一是随着我国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老年听力障碍者有集中养老的需求。二是由于听力障碍者的特殊性,普通养老机构没有提供手语服务,满足不了他们的需求。三是老年听力障碍者希望能够集中相同群体,实现用手语交流沟通,使自己的身心愉悦。高晓笛指出,听力障碍者看起来与常人没啥区别,其实,他们的困难是无法言说的。他们需要沟通和交流。 因此,高晓笛建议,由政府出资或社会合作的方式,建立专门针对听力障碍者的养老机构。这些机构可以安置一批年轻的听力障碍者就业,提供手语沟通。机构中的医务人员要进行手语培训,使沟通无障碍。为听力障碍者养老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扶贫

  聂瑞平:扶贫资金应重点用于提高贫困地区公共服务水平

  (全国人大代表、保定市委书记)

  聂瑞平说,一方面,很多山区贫困村有良好的自然、生态条件,由于道路不畅、房屋破旧狭小,无法发展乡村旅游,影响社会工商资本前来投资或收购农产品。另一方面,受市场价格波动、动物疫病、技术管理等因素影响,一些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不挣钱甚至亏损,部分群众对政府产生意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存在时效性差、程序繁琐、项目限制等制约因素,很难满足脱贫攻坚的需要。财政扶贫资金如何使用才能更符合贫困地区的实际需求?聂瑞平建议,在继续抓好到户精准扶持项目的同时,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加大对扶贫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支持力度,特别是道路、供水、电力设施等建设。

  医疗

  黄洁夫:公立医院改革严重滞后是看病贵症结

  (全国政协委员、原卫生部副部长)

  黄洁夫指出,看病难的原因,主要是优良的医药卫生资源在我们国家不足,其实我们有很多医院,有很多社区医疗所,但是很多都没有人去,都涌到大医院来,大医院是一票难求,小医院是门可罗雀,优良的资源不够。另外就是结构性的矛盾,地区分布很不均匀,城市和农村分布相当不均匀,这样造成人民群众看病很难。对于看病贵的问题,黄洁夫表示,我们国家2009年的医药卫生总支出国家是1.7万亿,去年是4.2万亿,6年增加了两倍,国家还是真正掏出不少钱。但是为什么出现效果不好呢?就是医疗卫生服务体制的问题,我们制定的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在某些阶段上完成了,可是从根本上还没有完成,特别是医院的公立医院的改革严重滞后。现在我们国家花的大量钱都被这些医院服务中间的虚高商品消化掉了,老百姓从口袋里掏出来的钱,从比例上下降30%,但是实际数字反而增加了,这就是看病贵。

  他同时还表示,解决看病难看病贵,药方就是邓小平同志所说的话,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把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了,这个问题才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来源:中国慈善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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